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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채무금액 확인 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人x x x(以下甲方),人x x x(以下乙方),方就金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方式和解。 容: 甲、方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持商品(板、管等制品)交易契,其的余,甲方主享有人民x x元整,乙方主不任何,甲、乙方的簿、票据后,方和解如下: 第一 乙方承本日欠甲方人民x x元整,自本日起以至日止,以日息x分算全部利息,承。 第二 乙方前的本金人民x x元整,如下分次自送或送至甲方住所。 1. 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支付x x元整。 2.x x x x年x月x日(最后一次)前支付人民x x元整。 第三 若乙方如期支付前的,得免除第一所述的利息支付。 第四 乙方于第二所的分期付款方式若有任何一次延支付,无甲方通知、催告,立失契的期限利益。乙方除一次付第一所金除已支付金的余外,同定所生的利息亦一次付。 第五 根据前,乙方于失契期限利益日一次付本金余利息合的金。若再有延,自日起日止,加前述金以日息x分算全部利息。 第六 乙方根据第二分期付款以,所出支票的到期日,不得超付款期最后期限。 第七 甲、乙方定除本契外,无任何系。 第八 有本契的,甲、乙方同意由甲方住所管法院第一法院。 以上和解契成立。本契一式,甲、乙方各一。 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一: 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一: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