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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중외 구매자 금융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1.2.“提款”:款人在本合同下,借款人通其指定行的提款,通知提款用以向方支付款的金。
1.3.“承期”:自本合同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定的款使用截止日止的期。
1.4.“息期”:
(1)自第一次提款日起,自款第一次被借之日起,每6月的期一息期;
(2)第一息期的末日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如期末月无同日,月之最后日;
(4)如同日不是日,延至后的日;
(5)如后日跨入下月,延至后的日。
1.5.“付息日”:每息期的末日借款人付息之日,按有天支付期利息。
1.6.“款日”:自承期止日起,3月以后的第一付息日始的,________付息日,借款人分期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