중문 중국 연금보험 조항 규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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본문내용
第一保合同的成   本保合同(以下“本合同”)由保或其保及所附款、投保、本合同有的其投保文件、明、批注、效申、更申、附批、其面成。   第二投保范   一、被保人范:凡十六周以上、六十九周以下,身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的人,均可作被保人加本保。   二、投保人范:被保人本人、被保人有保利益或被保人面同意的机、企、事位和社均可作投保人,向新人保股有限公司(以下本公司)投保本保。投保位在人必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不低于8人。   第三保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保人生存至定取年的合同生效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付老金:   一、一次性付老金,被保人的保任止;   二、向被保人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人在取十年固定年金期身故,其受益人可取直至十年,被保人的保任止;被保人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按原取方式取老金,直至其身故,被保人的保任止。   被保人在取期前身故,本公司投保人退被保人的保金价,但未交足二年保的,在除手后退保。如投保人有欠交保的情形,退上述款除欠交保及利息。   第四保任始   本公司所承的保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保的次日零始生效,始生效的日期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日生效日。   一、交期: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日止。   二、取期:自保定取年的生效日零起,至保任履行完止。   本保的老金取年分50、55、60、65、70周五,最低取年的定要符合家定的退休年准。取方式分月和一次性取。   第五保金和保   本合同的老金取金根据被保人的投保年、交方式、交金、取年和取方式等定,具准《瑞祥老金保率表》。   本合同保的交方式可交(一次交)及期交(按年或月交)。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按保所明的交方式在每期的生效日交。每被保人按月交的保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的保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如告知   立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明明本合同的款容,就投保人、被保人的有情提出面,投保人、被保人如告知。   投保人、被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告知,本公司有解除本合同,于本合同解除前生的保事故,不付保金任,不退保。   投保人、被保人因失未履行如告知,足以影本公司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率的,本公司有解除本合同;保事故的生有重影的,本合同解除前生的保事故,本公司不付保金的任,在除手后退保。   第七受益人的指定和更   被保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人受益人,受益人人,定受益序和受益,未定受益序和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享有受益。   被保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更受益人,但需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更受益人,被保人面同意。   第八保金的申   一、申老金,由被保人或受益人作申人保金付申,下列明、料向本公司申付年金:   1、保及其保;   2、在首次取,提供最近一期保收据;   3、被保人或受益人籍明及身明;   4、如代理人申,提供委托人授委托及代理人身明。   二、被保人或受益人本公司求付保金的利,自其知道或知道保事故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   第九被保人身故通知   被保人在取期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于下一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老金的,本公司有要求老金取人退因此而多支付的老金及利息。   第十首期后分期保的交、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按保所明的交形式在每期的生效日交。自保所明的生效日的次日起六十日限期。限期生保事故的,本公司承保任,所付的保金中除欠交的保及利息。   第十一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有定外,投保人逾限期仍未交付保的,本合同自限期的次日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合同效力的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投保人申恢合同效力的,效申,本公司核同意,方成效,自投保人交保及利息的次日零起,合同效力恢。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方未成的,本公司有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的,本公司按照合同定退保的金价。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的,在除手后退保。   第十三年定理   一、被保人的年以周算。   二、投保人在申投保,被保人的年在投保上明,如果生被保人按照下列定理:   1、投保人申的被保人年不,且其年不符合本合同定的年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除手后向投保人退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的被保人年不,致使投保人的交保少于交保的,本公司有更正要求投保人交保及利息;若已生保事故,本公司在付保金按交保和交保的比例付。   3、投保人申的被保人年不,致使投保人交保多于交保的,本公司多收的保退投保人。   第十四地址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地址有更,及以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地址送有通知,已送投保人。   第十五合同容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同意,可以更本合同的有容。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原保或者其保上批注或者附批,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立更的面。   第十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提供下列明和料:   1、保及其保;   2、最近一期保收据;   3、解除合同申;   4、投保人身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之日起,保任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明和料三十日退保的金价,未交足二年保的,在除手后退保。   三、取首期保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被保人的保合同。   第十七理   在本合同履行程中,方生的,商解,方商未成的,可依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通仲裁解。无仲裁或者仲裁无效,可向保地人民法院提起。   第十八   周:以法定身明文件中的出生日期算基。   手:是指每保平均承的保公司用、金以及保公司所承的保任所收取的用三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行每月第一日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蓄存款利率算保的定利率之大者’+1%”利息率按利算。   算保的定利率:年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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