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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전국은 행간 채권시장 채권 환매 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第一 回方的合法益,明回方的利,根据《全行券市券交易管理法》等有法律及章,加全行券市直接交易的者(者)在平等、自愿、商一致的基上,共同定本。
第二 本所回方包括券回交易中的正回方和逆回方;本所券、回、正回方、逆回方均按《全行券市券交易管理法》定。
第三 除定本外,回方行回交易逐立回成交合同,回成交合同共同成回交易完整的回合同。回合同在理押登后生效。
第四 回成交合同是回方就回交易所成的。回成交合同采用面形式(考文本附后),其面形式包括全行同借中心交易系(交易系)生成的成交、、、、合同和信件等。
回成交合同的容由回方定,一般包括以下款:成交日期、交易姓名、正回方名、逆回方名、券(券代)、回期限、回利率、券面、首次金算、到期金算、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券托管和人民金、交割方式、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人)字等;以交易系生成的成交、和作回成交合同,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人)字可不作必款。
第五 回方在中央登算有限任公司(中央算公司)理券的押登。
押登是指中央算公司按照回方通中央券簿系送相匹配的回算指令,在正回方券托管回成交合同指定的券行的行。
第六 成交日期是回方立回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理券押登和逆回方据此金至正回方指定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方金至逆回方指定据此解除券押系的日期。
第八 回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天,以天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 回利率是正回方支付逆回方在回期融入金的利息融入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算利息的基天36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