소개글
중문 중국 부동산 증여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者x x x(以下甲方)、受者x x x(以下乙方)方如下契: 第一 甲方后的不依以下各定方。 第二 甲方同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行后的不移登及手。 第三 前的系以有下交付乙方。而自日始至x x x x年x月x日止,乙方得承后不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前述房屋租契交付予乙方。 第四 乙方受后的不后,甲方夫妻之。 但,乙方自后不租所得租金x元于每月前交付甲方。 但,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或乙方生子,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定。 第五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撤本契: (1)无法履行前述的。 (2)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 乙方若因前任一事由遭致撤契,不得后的不,立之甲方。 第七 根据第二所述后不于理移登或交付日之前,撤后不建筑物的,而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但中的。 不示: (1)土地: 坐落于x市x街x 面:x x (2)建筑物 木造房屋二 面:一x x 二x x 上列建筑物正租中。 本契一式,甲、乙方各一。 立契人 人(甲方): 住址: 身一: 受人(乙方): 住址: 身一: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