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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생명보험계약서 조항 규칙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1.平安如意女性全保(利差返型)款 第一、保合同的成 本保合同(以下“本合同”)由保或其他保及所附款、投保、本合同有的投保文件、明、批注、附批、其他面成。 第二、保任 在本合同保任有效期,本公司承下列保任: 一、期生存保金: 被保人于保期仍生存,本公司按年度保金付“期生存保金”,保任止。 二、身故保金: 被保人于保生效日起1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年度保金的10%付“身故保金”,无息返所交保,保任止。 被保人因意外害事故或于保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年度保金付“身故保金”,保任止。 前述所“所交保”指付基本保金的年交保。 三、特定女疾病保金: 被保人院于保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女疾病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年度保金的15%付“特定女疾病保金”。保金的付以一次限。 四、特定手保金: 被保人于保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目表”所列手治者,每次手本公司按年度保金的10%付“特定手保金”。同一次手或同一手目的保金付以一次限。 五、婚津保金: 被保人于保生效日起1年后至3年前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金的8%付“婚津保金”;被保人于保年度3年生存且未曾取“婚津保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金的8%付“婚津保金”。婚津保金付以一次限。 六、子女育津保金: 被保人于保生效日起2年后至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金的8%付“子女育津保金”;被保人于保年度5年生存且未曾取“子女育津保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金的8%付“子女育津保金”。子女育津保金付以一次限。 第三、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被保人身故的,本公司不付保金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人故意害、害; 二、被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 三、被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效之日起2年自; 五、被保人酒后、无照及无有效行的机交通工具; 六、被保人患滋病(AIDS)或感染滋病毒(HIV呈性)期; 七、、事行、暴或武叛; 八、核爆炸、核射或核染。 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止,本公司投保人退保的金价。 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的,本公司退保的金价;未交足2年保的,本公司除手后退保。 第四、保期 本保的保期分10年、15年和20年3,投保人投保可其中1。 本公司所承的保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保的次日零始,至本合同定止止。 第五、保金和保 本合同的基本保金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定于保上明,以基本保金基准,按以下公式定各保年度的年度保金。 年度保金=基本保金×(1+0.05×保年度);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定向本公司支付保。分期支付保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后,按定的交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 第六、如告知 立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明明本合同的款容,特是任免除款,可以就投保人、被保人的有情提出面,投保人、被保人如告知。 投保人、被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告知的,本公司有解除本合同;于本合同解除前生的保事故,本公司不付保金的任,不退保。 投保人、被保人因失未履行如告如,足以影本公司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率的,本公司有解除本合同;保事故的生有重影的,于本合同解除前生的保事故,本公司不付保金的任,但除手后退保。 第七、受益人的指定和更 被保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人保金受益人,受益人人,定受益人序和受益,未定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享有受益。 被保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更受益人。但需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更受益人,被保人面同意。 、婚津及子女育津保金的受益人被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更。 第八、保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于知道或知道保事故生之日起5日通知本公司。否,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承由于通知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等用。但因不可抗力致的延除外。 第九、保金的申 一、期生存保金的申 由受益人作申人保金付申,下列明、料向本公司申付保金: 1.保或其他保; 2.最近一期交收据; 3.受益人籍明及身明; 4.被保人籍明及身明。 二、身故保金的申 由受益人作申人保金付申,下列明、料向本公司申付保金: 1.保或其他保; 2.最近一期交收据; 3.受益人籍明及身明; 4.公安部或本公司可的机出具的被保人死亡明; 5.如被保人宣告死亡,受益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明文件; 6.被保人籍注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保事故的性、原因等有的其他明和料。 三、特定女疾病保金的申 由受益人作申人保金付申,下列明、料向本公司申付保金: 1.保或其他保; 2.最近一期交收据; 3.受益人籍明及身明; 4.本公司可的院出具的附有病理告的疾病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保事故的性、原因等有的其他明和料。 四、特定手保金的申 由受益人作申人保金付申,下列明、料向本公司申付保金: 1.保或其他保; 2.最近一期交收据; 3.受益人籍明及身明; 4.本公司可的院出具的手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保事故的性、原因等有的其他明和料。 五、婚津保金的申 由受益人作申人保金付申,下列明、料向本公司申付保金: 1.保或其他保; 2.最近一期交收据; 3.受益人籍明及身明; 4.保生效日起1年后至3年前婚者,提供婚明。 六、子女育津保金的申 由受益人作申人保金付申,下列明、料向本公司申付保金: 1.保或其他保; 2.最近一期交收据; 3.受益人籍明及身明; 4.保生效日起2年后至5年前生育者,提供准生明和出生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人的保金付申及上述有明和料后,定于保任的,在申人成有付保金的后10日,履行付保金任。不于保任的,向申人出拒付保金通知。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人的保金付申及上述有明和料之日起60日,于保任而付保金的不能定的,根据已有明和料,按可以定的最低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定付保金的后,付相的差。 九、如被保人在宣告死亡后生,保金取人于知道或知道被保人生后30日退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金。 十、受益人本公司求付身故及生存保金的利,自其知道或知道保事故生之日起或自定的取保金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其他保金的求,自其知道或知道保事故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 第十、欠交保或未款的除 本公司付各保金、退保金价或返保,如投保人有欠交保或其他款未者,本公司先除上述欠款及付利息后付。 第十一、首期后分期保的支付、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按保所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所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限期。限期生保事故的,本公司仍保任。 第十二、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有定外,投保人逾限期仍未交付保的,本合同自限期的次日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交 首期后的分期保逾限期仍未交的,而本合同已持有效1年以上具有金价的情下,如投保人在投保行定或限期前面同意,本公司以限期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金价”作一次交付全部保,以相同的合同件少保金。 理交后,第二“婚津保金”及“子女育津保金”付任行止。 前所“保金价”是指保金价除欠交保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 第十四、合同效力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投保人申恢合同效力的,效申,按本公司定提供被保人健康明或本公司指定机出具的告,本公司核同意,方成效,自投保人交保及利息(按算保的定利率算)的次日零起,合同效力恢。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方未成的,本公司有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的,本公司退保的金价;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的,本公司除手后退保。 第十五、保利差的算及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且于每一保年度末,若保年度“行2年期定期蓄存款利率”大于算保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价准金”,算保利差。 前所“行2年期定期蓄存款利率”是指保年度每月第一日人民行2年期居民定期蓄存款利率之算平均。 前述保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所的下列方式之一付: 一、抵交保,但交期后以存生息方式理。 二、存生息:以各保年度“行2年期定期蓄存款利率”依利方式息,累至本合同止或投保人申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未保利差的付方式,以存生息方式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以面通知本公司更前付方式。 本公司每年保利差的有料以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年定理 一、被保人的年以周算。 二、投保人在申投保,被保人的年在投保上明,如果生按照下列定理: 1.投保人申的被保人年不,且其年不符合本合同定年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除手后向投保人退保,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的被保人年不,致使投保人的交保少于交保的,本公司有更正要求投保人交保及利息(按本公司定利率算),或在付保金按交保和交保的比例付。 3.投保人申的被保人年不,致使投保人交保多于交保的,本公司多收的保退投保人。 第十七、地址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地址更,及以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地址送有通知。 第十八、合同容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可以更本合同的有容。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原保或者其他保:批注或者附批,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立更的面。 第十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收保后10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已收全部保。如本公司除。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提供下列明和料: 1.保或其他保; 2.最近一期保收据; 3.解除合同申; 4.投保人身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之日起,保任止。除第一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明和料之日起30日退保的金价,但未交足2年保的,本公司除手后退保。 第二十、理 本合同履行程中,方生的,商解,方商未成的,按()法解:(1)通仲裁解;(2)通方式解。 第二十一、 「本公司」:指中平安保股有限公司。 「基本保金」:指投保人和本公司定于保上明的保金。 「意外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人身受到烈害的客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性胞生和散以及浸特征,病理定符合家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准于性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性胞原位无浸的性瘤(原位无浸指性瘤胞未穿透基底膜入基底膜以下)以及皮癌(除性黑色素瘤)。 「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合症; 「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合症的定按世界生制定的定准,如在血液本中后天性免疫力缺乏合症病毒或其抗,可定感染滋病或滋病病毒。 「期中保价准金」:指上一保年度末保价准金本保年度末保价准金的算平均。 「周」:以法定身明文件中的出生日期准。 「算保的定利率」:年利5.0%。 「本公司定利率」:按“同期人民行每月第一日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蓄存款利率算保的定利率之大者”+2.0%算。 「手」:指每保平均承的本公司用、金以及本公司保所承的保任所收取的用三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