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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장례의식 서비스 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_________(以下甲方)提供附件一所列葬之服以及葬所需之各商品; __________(以下乙方)欲委托甲方提供葬服以及向甲方采附之商品,方遂本契以遵守: 第一 契之的 一、本契之的以乙方在附件一所指定的目范。 二、乙方就其所指定之目,必要亦可增,甲方不得拒。甲方于乙方所指定葬服之求,配合按其乙方完成葬服。 三、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定,无法依乙方之火葬或土葬方式理,乙方得更改之。 第二 契之价 方同意本契之服或商品之价格,如有增按附件所列价目表所定之价格算之。如行价,甲方不得任意哄,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外用。 第三 服量之保 甲方保履行本契之人具有之技能、理敬精神。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之商品。 第四 契之止或解除 一、乙方得止或解除本契全部或部分,但付甲方已完成服之酬,或已生之必要、合理之交通用。 二、止甲方未提供之,甲方不得索取酬。但因所需之花、果或其易腐之商品,如已且放置于堂或乙方所者,乙方依附件一之价目表支付价款。 三、前二之用,均不得逾越本契定之价。 第五 乙方助事 乙方于甲方履行接服,助甲方完成,如因非可于甲方之事由,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接的服,乙方自行完成。如因非可于乙方,乙方得止或解除本契,但付甲方因接所生之交通人事用,交通人事用,不得超定价格。 第六 日程或程序 方得于合后,共同定式之具日程或程序等,以利甲方履行本契。定后乙方不得无故更,如更而其更增加外用,乙方自行外,甲方不得要求任何其用。 第七 疑之理 本契各款如有疑,依消者保法第十一第二定,有利于乙方之解。 第八 仲裁或合意管法院 一、于本契或因本契生之一切,如方合意于前以仲裁方式解者,得由__________仲裁。由方各一仲裁人,再由出之仲裁人,共推一仲裁人,如不能共推,方得申法院之定。 二、方未以前方式解者,因本契生之,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第一管法院。 第九 未事宜之理 本契如有未事宜,依相法令、及平等互惠信用原公平解之。 立契人 甲 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一: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分: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