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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일반가족 재산 종합보험 규칙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1、普通型家庭合保款(一) 保的范 第一凡是被保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所明地址的下列家庭,在保的范以。 一、房屋及其室附(如固定置的水暖、暖、生、供水、管道煤及供、房配套的等); 二、室潢; 三、室: (一)家用器和文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人可自由投保。 第二下列被保人保人特定,在保上明,可在保的范以。 一、于被保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他人共有而由被保人的第一明的; 二、存放于院、室的非机机具、用工具及存放于室的粮食及副品; 三、保人同意的其他。 第三下列家庭不在保的范以: 一、金、珠、石及制品,玉器、首、古、古玩、字、票、品、稀有金等珍物; 二、、票、有价券、文件、籍、、表、技料、件及料、以及无法定价的; 三、日用消耗品、各交通工具、殖及植物; 四、用于事工商生、活的和出租用作工商的房屋; 五、无通工具、、打火机、手表,各磁、磁、影音激光;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杆、芦、竹竿、帆布、塑料布、板等外、屋的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保房屋不成一的所、、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 七、政府有部征用、占用的房屋,章建筑、危建筑、非法占用的、于危下的; 八、其他不于第一、第二所列明的家庭。 保任 第四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的的失,保人依照本款定: 一、火、爆炸; 二、雷、台、卷、暴、暴雨、洪水、雪、雹、凌、泥石流、崖崩、突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行物及其他空中行物落,外不于被保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的倒。 第五下列失和用,保人也: 一、在生保事故,救保的或防止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的的失。 二、保事故生后,被保人防止或者少保的的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用,由保人承。 任免除 第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的的失,保人不: 一、、行、事行、武突、工、暴、; 二、核反、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染; 三、被保人及其家庭成、寄居人、雇人的法、犯罪或故意行。 四、因算机2000年造成的直接或接失。 第七保人下列失和用也不: 一、保的遭受保事故引起的各接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害所造成的一切失; 三、家用器因使用度、超、短路、路、漏、自身、烘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毁; 四、座落在蓄洪、行洪,或在江河岸、低地以及防洪堤以外地常年警戒水位以下的家庭,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失; 五、保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致的毁;保的的、、受潮、咬、自然磨、自然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失; 六、行政、法行引起的失和用; 七、其他不于保任范的失和用。 保金保价 第八房屋及室附、室潢的保金由被保人根据置价或市价自行定。房屋及室附、室潢的保价出的重置价。 室的保金由被保人根据价分目自行定。不分目的:按各大在保金中所占比例定,室中的家用器及文用品占40%(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村机具等占25%.特的保金由被保人和保人方定。 保期限和保 第九保期限分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定起保日零起至期日二十四止。保期,保任自行止。期保,手。 第十被保人根据下列定交保: 一、保:基本率、附加率按率表定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率算收保。 2、普通型家庭合保款(二) 理 第十一保事故生后,保人按照下列方式算: 一、房屋及室附、室潢: (一)全部失保金等于或高于保价,其金以不超保价限;保金低于保价,按保金。 (二)部分失保金等于或高于保价,按失算金;保金低于保价,根据失或恢原所需修用乘以保金保价的比例算金。 二、室的算:全部失和部分失,在分目保金,按失付。 三、特承保的算:照本第一、二款行。 四、被保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用,按支出行算,最高不超受的的保金。若保的按比例,用也按相同的比例。 第十二保的遭受失后的余部分,作价折被保人,在款中除。 第十三被保人向保人申,提供保、失、票、用据和有部的明,各、明必、可,不得有任何欺。 第十四保的生保任范的失由第三者的,被保人先向第三者索。如果第三者不予,被保人提起松。保人可根据被保人提出的面求,按照保合同予以,但被保人必向第三者追的利保人,助保人向第三者追。 第十五保的在一保年度遭受部分失保人后,保金相少,其有效保金是原分保金去分保的的失金后的余;如被保人需恢保金,交相的保,由保人出具批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年度,自恢原保金。 第十六若本保所保存在重保,本保人按照比例分失的任。 第十七被保人自其知道或知道保事故生之日起,年不行使向保人求的利,作自放而失效。 被保人 第十八投保人在保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保。保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保后生效。 第十九被保人就保的或者被保人的有情履行如告知。 第二十被保人遵照家有消防、安全方面的定,保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在保合同有效期,如被保人的地址生更或保的的所有生移,及通知保人,根据保人的有定理批改手。 第二十二保的遭受失,被保人救,使失少至最低程度,同保,立通知保人,助勘。 第二十三被保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至第二十二定的,保人有拒,或解除保合同。 其他事 第二十四被保人保人之因本保事宜生,可通商解;商不成的,可提起。 第二十五凡涉及本保的定均采用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