중문 중국 가정 재산보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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본문내용
一、保范   第一本保承保下列家庭:   (一)房屋子及其附物;   (二)服、家具、家用器、文化用品。   第二下列不在保范以:   (一)金、首、珠、、有价券、票、票、古玩、文件、、技料、表、家畜、花草、木、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定价的;   (二)于急危下的;   (三)用于生的;   (四)其他不于第一所列范的。   二、保任   第三保在保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失,本公司:   (一)火、爆炸;   (二)雷、雹、雪、洪水、崖崩、卷、凌、泥石流和自然害引起地陷或下;   (三)空中行物落、外界物倒;   (四)暴或暴雨使房屋主要(外、屋、屋架)倒;   (五)存放于室的保,因遭受外的、有明痕迹的、劫。   第四保事故生后,被保人防止或少保的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用,本公司,但此用的金最高不超保金。   三、除外任   第五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失,本公司不任:   (一)地震、海;   (二)、事行、暴、工、收、征用;   (三)核反、核射或放射性染;   (四)被保人或其家庭成的故意行或重大失;   (五)保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受潮、咬、自然磨。   第六本公司下列各亦不:   (一)家用器因使用度或超、、漏、自身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毁;   (二)堆放于台或露天的,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杆、芦、竹杆、帆布等材料外、棚的陋棚下的及棚,由于暴、暴雨、或劫所造成的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建筑物出裂、倒的失;   (四)被保人的家或雇人或同住人或寄宿人或容他人保而造成的失;   (五)保在存放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七天的情下遭受的失;   (六)因未致使保遭受的失;   (七)在生本款第三一、二、三、四列明的保事故保遭受的、劫失。   四、保金及保   第七保金根据保的价定,在保上分列明。   第八保按保金的3‰,在保合同一次。   五、理   第九被保人索,向本公司提供保、失和其他必要的。   第十保遭受保任范的失,本公司按照出保的价算,但最高不超保分列明的保金。   第十一保遭受部分失本公司后,保合同有效,但其保金相少。少金由本公司出具批批注。   第十二生保任范的失后,由第三者的,被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被保人如向本公司索,自收到款之日起,向本公司移向第三者代位索的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利,被保人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情。   第十三保事故生,如有其他保同一保承保同一任,不保是否由被保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按比例。   第十四被保人的索期限,自其知道保事故生之日起,不得超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人   第十五投保,投保人向本公司如告知保的存放地点、和被保人的有情。   第十六被保人遵守家及有部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定,采取合理的防措施,防止保事故的生,本公司及有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患的合理建,付施。   第十七保事故出,被保人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少失,立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投保人和被保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至第十七定的各,本公司有拒,或者自面通知之日起止保合同。   七、其他事   第十九保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面申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出通知解除保合同。保合同生效期的保,前者本公司按短期率收,后者按日收。   第二十被保人和本公司生不能成,可向仲裁机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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