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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부동산 저당대출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抵押人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同保人定本房抵押款合(下“合”)。抵押人(借款人)同意以其保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的房合同(抵押益之房合同)的全部益抵押于抵押人,同意房合同下的房物(抵押物),在房位出入住通知(收)后,立理房抵押手,以物抵押于抵押人,予抵押人以第一先抵押,愿意履行本合全部款。抵押人(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合同的全部益及房合同下房物,作本合下款的抵押物,接受保人承本合下款的保任,抵押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款,作抵押人置抵押物的部分款。三方商,特定立本合,予遵照履行。
第二
在此款合,除合行定外,下列名的定如下:
“日”:指抵押人公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人的一切款,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用。
“房合同之全部益”:指抵押人(房主)保人的“房合同”所有的全部益。
“房物建筑期”:房位出入住通知日期之前,房物建筑期。
第三 款金
一、款金:人民____ 元;
所有已(包括提前)的款,不得再行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