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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가정 재산 장기부채 보험 조항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保范 第一本保承保下列家庭: (一)房屋及其附物; (二)件价在50元以上的服、床上用品、家俱; (三)件价在300元以上的器、家用器(不含微型器、子用品)。 第二下列不在保范以: (一)金、首、珠、、有价券、票、票、古玩、品、文件、、技料、表、家禽、花草、木、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定价的; (二)于急危下的; (三)用于生的; (四)其他不于第一所列范的。 保任 第三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地址的保的失,本公司: (一)火、爆炸; (二)雷、卷、台、洪水、雹、雪、凌、泥石流和自然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 (三)暴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外、屋、屋架)倒; (四)空中行物落、外界物倒。 第四存放于保地址室的保,因遭受外的、有明痕迹的劫或失,本公司。 第五保事故生后,被保人防止或少保的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用,本公司,但此用的金最高不超保金。 除外任 第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的失,本公司不: (一)地震、海; (二)、事行、暴、工、收、征用; (三)核反、核射或放射性染; (四)保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受潮、咬、自然磨; (五)被保人或其家庭成的故意行或重大失。 第八本公司下列各亦不: (一)机、器(包括于器性的器)和因使用度或超、、弧花、漏、自身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毁; (二)被保人的家或雇人或同住人或寄宿人保而造成的失; (三)堆放于台或露天的,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杆、芦、竹杆、帆布等材料外、棚的陋棚下的及棚,由于暴、暴雨、或劫所造成的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致建筑物地基下、建筑物出裂、倒的失; (五)保在存放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七天的情下遭受的失; (六)因未致使保遭受的失; (七)在生本款第三列明的保事故保遭受的或劫失。 保金和保金 第八本保采取每固定保金的方式理投保;被保人可根据投保家庭的价定投保。 第九保金按保金的35%,在保合同一次。 第十无在保合同有效期是否生保事故,在保合同止,保金均全退被保人。 第十一若保期不3周年,被保人中途要求退回金,本公司按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保期不1年收3%;1年不2年收2%,2年不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期限 第十二保次日零起,被保人只要不提取保金,本保在10年(含10年)有效,10年后可以保。 理 第十三被保人索,向本公司提供保、失、公安部明和其他必要的。 第十四保生保任范的失,本公司按照出保的价算金,但最高以不超保分列明的保金限。 第十五保遭受部分失本公司后,保合同有效,但其保金相少。少金由本公司出具批批注。 第十六生保任范的失,由第三者的,被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索,也可向第三者索。被保人如向本公司索,自收到款之日起,向本公司移向第三者代位索的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利,被保人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情。 第十七保遭受失后的余部分,作价折被保人,在款中除。 第十八保事故生,如有其他保承保同一任,不保是否由被保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按比例分的任。 第十九被保人的索期限,其知道保事故生之日起,不得超年。 投保人及被保人 第二十被保人遵守家及有部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定,采取合理的防措施,防止保事故的生,本公司及有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患的合理建付施。 第二十一在保合同有效期,被保人名、保占有性、保所在地址、危程度等事如有更,被保人及面向本公司申理批改手。 第二十二保事故生,被保人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少失,同立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投保人和被保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至二十二定的各,本公司有拒,或者自面通知之日起止保合同。 其他事 第二十四被保人本公司生不能成,可申仲裁机仲裁或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