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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프랜차이즈 계약서_170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特人授予受人在特下商品化(制造)下述品(服)之,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款在建筑物和在第4所定的域行特定。
第2 受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人以自身名,自付用,作的商人行其活。因此,他尊重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是有格的以及社的、的和商的要求。作一立的商人,受人就其活自一切和一切利中利。
2.2 受人不是特人的代理人、代表,也不是他的雇或合人。受人不是作特人的金代理人,受人无以特人的名合同,使特人在任何方面第三人承任,或由特人用,承任何。
第3 授予的各利
了使受人正常,特人授予受人下列各利:
(a) 使用代表______(加以描述)的式的利,依照______登品(服)的商(使用登……利的制造技的利);
(b)使用______名字/志的利;
(c)使用作本附件,作______文件所定有技的利
(d)在引以及程中助受人技、商、法律和受益的利,第5和第6中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