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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선박 임대차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2. 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 工作,甲方只有度,航行安全、技操作由乙方船。如甲方需要在船上行增等工作,必船方同意方可施行,船及船上的,退租由甲方恢原或;修期照收租,因造成失乙方自理,特殊情造成失,按海事章程理。
3. 船在租期,因候(大、雨、)等原因船均包括在租期,但机器生故障或者船上任在24小照收租,超24小由甲方通知乙方按已收租退甲方。
4. 无航行或停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害、政府法令和事行等情,甲乙方受,呈上按海事理。
5. 租用期定 年,自 起至 止,甲方如使用或停用在5日前向乙方提出商,否按合同定照收租或按合同期限船舶回,行安排任。
6. 租金每月 元,合同生效日起乙方行算,每月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月按一月收,超期部分按日收。
7. 燃料由 方,但 方需助,其用由 方承。
8. 石石子等特殊物的船舶由甲方配船板等,以保船。
9. 方接交船舶地点 港。
10. 本合同正本三,甲乙方和船管各一,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