중문 중국 전원 공급계약서

 1  중문 중국 전원 공급계약서-1
 2  중문 중국 전원 공급계약서-2
 3  중문 중국 전원 공급계약서-3
 4  중문 중국 전원 공급계약서-4
 5  중문 중국 전원 공급계약서-5
※ 미리보기 이미지는 최대 20페이지까지만 지원합니다.
  • 분야
  • 등록일
  • 페이지/형식
  • 구매가격
  • 적립금
자료 다운로드  네이버 로그인
소개글
중문 중국 전원 공급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位名:(盖章)_________   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位名:(盖章)_________   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了保家利地行,明供用方相互的利和,根据《中人民共和合同法》、《全供用》和有的法,以及家,方商,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格履行。
  第一 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下列定的力。   序 受点地址   受(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 根据家和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力的量,附表一。
  第三 用方使用力的:   高峰: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用: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 供的量   1.根据力系的行方式和用方受点在系中的位置,商定受点的受:   a.受点______,受______伏;   b.受点______,受______伏;   c.受点______,受______伏。   如配、系行方式和受位置相修受。   2.根据用方月平均率因,受点的供合同受比,允的幅度:   用方月平均功率因   供允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力修或系在非正常情下行,用方受点供允的幅度上列再增加5%。   3.供方向用方提供的三相交流源的率允的幅度:
用 超合同用比例  允幅度(赫) 高 峰  ±5%以下 ±0.2 +5%以上 ±0.5 低 谷  ±0.2   在系主力故障,率允的幅度±1赫,但故障延不得超一小。   4.供方在用方受点的高次波流和用方在受点注入的高次波流低于水利力部《力系波管理行定》中定的限和允。   有荷的用方,荷已影其他用量,用方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 用方每月向供方支付所用力的。有的度量、价、算、支付方式均按有定或按方的供用理。
  第六 供方的任   1.遇有下列情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供方不承任。(注:免款)   (1)超能力而承受的台、暴、覆、水、雷、地震等自然害。不承任。   (2)因正理由,事先通知用方的限。如,因排除情,理事故,修等的限;超用的限;修在七天前通知用方的限;因行家命令而用方的限等。不承任。   (3)自重合重合良好,或有用源的用方,只停其中一路源,其他源仍可足用方用供能力。不,不承任。   (4)非供方的任,如用的,害、人破等。不承任。   2.遇有下列情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供方承任。   (1)在行、操作、修、等程中,因缺乏、疏忽、反程等造成的。   (2)非供方任引起,而因供方理不造成事故大部分的。   (3)上机或主管机在指、度等方面理不造成的。   3.无正理由用方限,事后少供的量,予。按少供的力、量分算,少供一度按度价三倍,少供一千瓦按0.5元。   少供的量按限前用方正常用月或正常用一定天每小的平均用量限每小量之差乘以限小求得。   4.供方任造成用方,供方按可能用量和度的五倍(一制四倍)予。   可能用量按前用方正常用月或正常用一定天每小平均用量乘以小求得。   任的分析,以供方事故依据,适用水利力部《生事故程》。   5.供和率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定,供方按量不合格累所用量乘以用方月平均价的百分之二十予。
  第七 用方的任   1.遇有下列情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用方不承任。(注:免款)   (1)超能力而承受的台、暴、覆、水、雷、地震等自然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任。   (2)有特殊原因,超荷或不按合同定的用。事先通知征得供方同意的不承任。   (3)由用方任引起,但因供方理不造成的大部分的,不承任。   (4)非用方的任。   2.遇有下列情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用方承任:   (1)在生,修和行程中,因缺乏、疏忽、反程等造成的;   (2)上机或主管机在指、度上的;   (3)因用方任,造成供或率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定的。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定的力量用,事后超用的量,付金。金按超用的力和量分算。每超用一度,按度价三倍付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付金。   4.用方任造成供方外或致供方其他用限、,用方按供方外限、少供量,乘以受害方度五倍予。   少供量按(或限)前后的荷差(千瓦)乘以(或限)小求得。   5.用方任造成供量不合格,供方不量不合格的任;如致其他用供量不合格,用方按第六5款的定受害方。
  第八 度量以供方的度量置的定准。   供、率超出允幅度的,以用方自供方合格的自表准,如无上述,方商也可用其他法定。
  第九 本合同有供用的其他事,按《全供用》理。
  第十 合同行情每月考核、算一次。
  第十一 合同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供方、用方各一,力分配机一。
오늘 본 자료
더보기
  • 오늘 본 자료가 없습니다.
해당 정보 및 게시물의 저작권과 기타 법적 책임은 자료 등록자에게 있습니다. 위 정보 및 게시물 내용의 불법적 이용,무단 전재·배포는 금지되어 있습니다. 저작권침해, 명예훼손 등 분쟁요소 발견 시 고객센터에 신고해 주시기 바랍니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