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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익명 파트너 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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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合人x x x(以下乙方),出名人x x x(以下甲方),名合事人同意行契件于下: 第一 甲方x x商行x x事共本金人民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x x元整外,余人民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成立同一次交甲乙方各自。 第二 乙方投入本人民x x元整后,x x商行的名合人而甲方。 第三 甲方每事年,具目借照表,以及益算交付乙方核。 第四 前核,如乙方疑之,可到商行合人簿,其事及的。 第五 本名合人益按照合出比例分配。 第六 前利益的分配,于益算后,五日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 于x商行事,均由甲方行,而乙方不得事的行。 但乙方得合人的簿,其事及的。 第八 名合期中,如遇,如果其不足本半的,甲方通知乙方,而乙方可止契。 第九 甲方乙方所出的本,以甲方一的比例如遇,以此算分。 第十 本名合有效期,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x年x月。 第十一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中途止契的,于年底之;但于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 契止,甲方返乙方所出的本金,支付得的利益金,因而少本的,只得返其余剩的存。 第十三 甲乙方所出的本,如不幸的,以契止;但方愿意出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加入,甲方不得拒。 第十四 甲方如中途欲x x商行出于他人,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价受,先使乙方受,甲方不得无正理由拒。 第十五 甲方如背前或因乙方不愿意受,x x商行股出于他人的,出之日本契止之日。 第十六 甲方在契存中生不的乙方可止契。 第十七 本契未明事依民法或有半理。 本契一式二,方事人各一。 出名人(甲方):x x x 商行名: 商行地址: 人: 住址: 名合人(乙方):x x x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