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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문 중국 기금자산신탁계약서에 대한 자료입니다.
본문내용
根据我行法律和《市投信托基金管理行定》的有精神和要,募集的金投于能生良好效益的域,以使投人得可能高的投回和厚的本增的宗旨,平等商形成共后,成以下: 第一 除本契其他款有定外,下列具有如下意: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定所立的天基金。 2.基金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的最小等。 3.人 指我民法通所指的民事活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行的位依据本契定享有相的所有、收益分配、剩余分配、受益人大表等益及承本契和本基金章程和行法定的的人。 5.主管机 指基金施行政管理能的政府机,本契中通指中人民行深特分行。 6.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定,作本基金的主要起人和本契的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本基金做投管理活的人。在本契中指深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任人。 7.投 指理人本基金金以任何股票、券、行票据、商票据及其有价券及其所占的金,或以企行股等目金用的象而取相之利益的行。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定,作本契的人之一,按本契定本基本行保管的人,在本契中指中人民建行深市分行或其任人。 9.年度 指公每年的1月1日起至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 10.年初 指本基金在每年度始后第一日的。 11.受益 指根据基金管理定由信托人和理人募集本基金金而向受益人的有价券,在本契中通指主管机批准的券存折。 12.位持有人 指登在受益人名上的每一基金位的持有人,同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 指本契第四所述的有本基金受益人名、地址、持有位等料的登名。 14.登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受益人名登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本契中指深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有合法券交易活的券交易所或券商或行的任一日。 16.人 泛指下列三人: (1)直接或接有理人或信托人股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的人; (2)受上述(1)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接有股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的人。 17. 指根据本契第六定所本基金有或的价行的活。 18.日 指理人按本契定行算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行 指本契第七所指的首次行。 20.理年 指理人根据本契第十三三款定所享有的款。 21. 指根据本契第六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行的一基金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有或代表的价。 22.信托年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第十二(3)款定所享有的款。 23.核 指根据本契定由理人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本基金目行核的公机及其人。 24.一般 指在根据本契第十定召的受益人大上由占表票50%或以上票通的。 25.特 指根据本契第十定召的受益人大上占表票75%或以上票通的。 26.算日 指本契定的本基金存期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 指本契定的供存放待分配收益金的。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期每年度了后信托人提出由受益人大定的年度的收益分配截止日,日不得超年度的算日后三月期。 29.基金管理定 指《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部分。 30.基金管理定 指《深市投信托基金管理行定》。 31.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日以前最近之券交易日或股价日或房地日。 第二本基金 1.本基金名:天基金。 2.本基金行模:本基金最高行限30000万位,最低行18000万位,每一基金位面人民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期不上市交易,亦不外追加行基金位,但在存期可以增加基金位相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位的形式派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封式位信托投基金,期前根据受益人大主管机批准可以延封期(最不超十年),或放式投基金,及或理人起的一名下的投基金。 4.本基金由下列部分成: (1)基金位的金收入; (2)利用上述金所行的投或等投所形成的; (3)出或上述投或的金收入; (4)上述投或在存程中所形成的增、溢价及其非性收入; (5)有收益行再投所得的收入; (6)除上述目外的其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以下本基金)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在名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人(或受益人)持有人。 6.信托人上述立立于自有或他人之外的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外活均以本基金名出。 7.信托人、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本基金享有留置、抵押或其先。 8.本基金出于投上的需要可以向外借入以金或其形式的金;本基金借款余不能超本金在年度的年初。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源于信托人、理人或人,但等借款利率一般不高于期同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本基金位的行、受益和持有人 1.本基金位的象、行法和行期限按主管机核准的招募明所列施。 2.每一基金位的面人民壹元,价格人民壹元,加收价格3%的首次行。 3.本基金位和受益均以名的面形式行,每一受益(交易手)1000基金位。 4.本基金所行的受益是表示位持有人享有本基金一定的所有、受益或其益承相的明,不是保障收益的据。 5.理人持有本基金位行5%的,且在本基金前未主管机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 6.本基金位的持有人同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定所享有的本基金的益大小,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本基金某一特定的特利。 7.本基金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式存期不得向本基金回其所持的基金位。 8.如果本基金在定的行期限所出的基金位不到最低限的要求,本基金不能成立,由起人已募集的金加上按人民行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算的利息,在除相行用后一退人。 第四受益人名和基金位的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放式作期,受益人名由理人以面或子信息形式制作、登、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人理。受益人名的容: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金收益用的行或存折。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位; (3)受益人或受基金位的日期及人的有料; (4)基金位的日期。 2.受益人如需要更改上述容,向理人或登人提出更改申,由理人或登人按有定程序行核,情定是否在受益人名上作出相更。 3.受益人身的和其所持位的大小一般以受益人名的准。 4.本基金成立三年后,如延封期,本基金位可申在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位上市后的交易按照上市的券交易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其名下的基金位通理人或其委托的券交易所或券商有他人。 6.上述基金位的交易或价格按交易日的市价格定,由方和/或受方行支付主管机定的印花和手。 7.上述中的受人持向理人或登人理已的基金位手后,方能享有基金位的收益分配等益。 第五基金的投目、投范及投限制 1.本基金作面向社的新型金融投工具,目是根据券等市的化情,投人所集的金以多元化合投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券等有价券上,或企的股、房地或期等投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到本基金本的大增。 2.本基金在初始段,券投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券主,以深、上海地市主。了更好地利用投机遇,本基金也可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收及合作房地等。 3.本基金的投模或范有下列限制: (1)投于股票的金不超本基金年度初的80%,投于券的比例不超40%,投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不超30%,房地和期等其投不超40%; (2)投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任何一券的金不超本基金年初的10%;投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券的不超公司股票或券行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于其各基金所行的位或受益,不能以本基金他人提供保,不能投于承无限任的目; (4)本基金不能外放款,但等待投机的款可外短期借,借余不能超本基金年初的25%; (5)理人在未得信托人面同意前,不得本基金投于理人自己的股有30%以上股的企或目上。 4.在下列情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已超出上述投限,理人无投行整(包括无少或追加投或作其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升或,或由于某市价的原因而造成投超上述限; ②由于受投的企出兼、重、分立、等情而造成投超限; ③由于本基金在活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而造成投起限。 5.理人或其人在未得信托人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本基金行投往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理人或人的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期同的存款利率水平。 7.理可以根据需要定某一投目或部分或全部投目后金作其用途。 8.上述一切投活均遵循市通常交易方式行,除非理人有必要采用本基金无不利的其交易方式,但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拒接受其不符合本契定的投或其,可要求理人及采取措施,不符合本契定的投或加以替。 10.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信托人面同意后才可展投活。 第六 1.本基金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券交易日本基金和基金位的日。 2.本基金和基金位的遵循深市的准、照例遵照本契的有定行。 3.本基金价的按下列基准定: (1)任何上市的或牌的券投目的价按投市价日相等投的收市价算,但下列情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市不止一,按主要投市的收市价算; ②如果出于某原因在一定无法上述投市中得价格据,按前一价日价格算或需要停; ③如果投目利息而上述价格料未包括利息部分,在投目算至价日止的付利息部分先除。 注:如果理人循上述途所得的据是最新料的价格价格有差,理人不差承任何任。 (2)任何未上市券或短期商票据以成本加上自次日起至价日止收利息准算。 (3)行存款及似性的价按其票面加上至价日止收的利息准算。 (4)任何已成价格但未施的需要依交割的投或其的价按投或生后具有的价算。 (5)股或其未算的投目按投原始成本加上依期利至价日止能取的利算。 (6)除上述投或目之外收的按至价日止收回或付的行算。 (7)按定在本基金中待或提的所有或其支出金,按上月月末余去上月月末价日止部分或加上至价日止提部分后,余入本基金算。 4.本基金按上述方法后,如果价大于面,增部分作重盈余入;如小于面,重盈余中除。 5.按上述方式所算出的本基金去本基金后的余,本基金在日的。 上述除以本基金已行的位后的得,每一基金位。 6.理人可以在信托人同意后,上述投目或其的方式作适整,或采用其方式,以能反映的价。 7.本基金的位每月在《深特》或《深商》上公布一次。 第七本基金的用 1.首次行,包括起用、金、承、宣告和文件料印制和派等,其率按基金位价格的3%算,由人在基金位一支付。 2.基金理年,其率本基金年面的1.2%,逐日累,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本基金中直接支付理人。 3.基金信托年,其率年面的0.3%,逐日累,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本基金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登、受益托管、上市交易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生的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或有定的准信托中按支付理人登人或券商或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事及制年、季等文件的用及律、核、公等付用,由信托人依据理人的指定或有合同核后本基金中支付。 6.基金在行投和管理作中,向外借款或理保中所生的一切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合同本基金中支付。 7.本基金投中或得的收益中的各及地方性等,由信托人本基金中支付。 8.除上述目之外的性必需支或法或地政府定的,由信托人可后按生本基金中支付; 9.理人或信托人在本基金金行投和管理活中所生的必支由信托人本基金中支出,但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支不得由本基金承。 第八和告 1.本基金立,立核算,自盈。 2.本基金制度按深特准行;特准未作定的,照例行。 3.理人在每季了后的一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告,信托人在每半年了后的一半月,公本基金的中期告,在每年度了后的三月,向受益人大提交核公允的年度告。 4.本基金的投和管理活中的簿以及保管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理人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或管理活事。 理人信托人均方看和制所建簿或料提供方便件。 5.上述一切或簿或投管理